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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1—2009》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23.05.23 鲁邦通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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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规则-牵引和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1—2009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9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12月4日

再版说明

2017 年 6 月 12 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的》<电梯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规则
——牵引和强制驱动电梯>等 6 安全技术规范第一 2 公告号修改单(2017) 年第 44
号码),批准电梯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规则——牵引和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
—2009,含第 1 修改号修改单),重新打印。
电梯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规则——牵引和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 1 号修改单和第 2 号修改单)以第 2 版印制,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前 言
2004 年 5 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种检验院)发布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4 年 5 1月,中国特别检查院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起草小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工作会议。2005 年至 2008 年,起草组召开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订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08 年 10 月,为保证本规则的编制质量,根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对质检特函进行了质检〔2008〕94 本规则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2009 年 2 月,根据 5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整理试用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本规则。2009 年 5 月国家质检总局质检特函〔2009〕24 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公民的意见。2009 年 8 根据征求的意见和审议反馈,起草小组在北京召开会议,修改规则,形成2009年批准草案 年 12 月 4 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定的编制遵循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本规则明确规定了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和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牵引和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护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结论的合格判断条件,规定了牵引和强制驱动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护、日常维护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的特种设备检查机构的职责要求,指导和规范牵引和强制驱动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护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提高检查质量,促进牵引和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的有效实施。
本规则的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局 何 毅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王福绵 吴 岩
天津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孙立新 戴光宇
苏州分院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苏州分院 李 宁
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 张彦朝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黄文和
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 武星军
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 毛怀新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赵伯锐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原徐成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陆棕桦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鲁国雄
杭州西子孚信科技有限公司 马凌云
西子奥斯电梯有限公司 温爱民


目 录
电梯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规则-牵引和强制驱动电梯 ···································· (1)
附件 A 牵引和强制驱动电梯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内容、要求和方法 ·················· (7)
附件 B 电梯监督检查报告 ······································································ (34)
附件 C 电梯定期检查报告 ······································································ (44)
附件 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51)

电梯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规则-牵引和强制驱动电梯

第一条 为加强牵引和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使用和检查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规范牵引和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提高检查质量,促进牵引和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的有效实施,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牵引强制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
前款所述牵引和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包括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下同)和用户,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的特种设备检查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批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按照本规则对在用电梯进行的定期检验。
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以下简称检查)是对电梯生产和用户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责任,并进行核实检查,以确保和独立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断;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判断电梯生产和用户履行相关责任,独立确定设备安全的工作质量。
第四条 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 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查(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察等准备工作);电梯用户应在电梯使用标志上标明的下一次检查日期届满前 1 每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室(或机械设备室)进行处理、检查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确认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等),并记录电梯施工前符合要求。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确保施工或者日常维护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并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质量及其与实物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维修单位和用户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附件 A要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安排相关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年度自检记录或报告应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监督检查,并在维护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定期检查。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附件安装电梯的过程 A 对附件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 B
所列项目进行检验;
(2)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改造和重大维修所涉及的附件外 B 除检查中列出的项目外,还需要对附件进行检查 C 所列项目(上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应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按附件进行检查 A 的规定;
(3)对于在用电梯,根据附件 A 对附件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 C 每年进行所列项目 1 定期检查;
(4)对于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检验周期内接到实名故障报告 次以上(含 3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在确认上述故障影响电梯运行安全后,可要求维修单位提前进行年度自检和定期检查;
(五)因自然灾害或设备事故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电梯,停止使用 1 电梯重复使用前,应当按照本条第(3)项的规定进行检查。但电梯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应当按照本条第(2)项的规定进行检查。
第九条 电梯检验项目分为 A、B、C 三类。各类检验程序如下:
(一)A 对于类别项目,检验机构应遵守附件 A 根据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对此类项目进行检查,并与自检记录或报告对应项目的检查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比较,并根据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项目的检查结论;未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二)B 对于类别项目,检验机构应遵守附件 A 根据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对此类项目进行检查,并与自检结果进行比较,并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项目的检查结论。
(三)C 对于类别项目,检验机构应遵守附件 A 根据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疑问(以下简称数据审查无疑问),可确认为合格;文件和资料不足、无效或对自检结果有疑问(以下简称数据审查有疑问)的,按附件进行审查 A 规定的检验方法,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此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比较,对项目的检验结论进行判断。
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 A、附件 B、附件 C,具体检验方法见附件 A。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电梯检验操作指导文件,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并严格控制电梯检验质量,对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和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并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不得少于相应的检验报告(见附件) B、附件 C)规定的内容。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便记录和整理数据。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配备满足附件要求的附件 A 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测量仪器和工具的检验要求和方法。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资格经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现场检查至少由 2 对于具有电梯检查员或以上资格的人员,检查员应向申请检查的电梯施工或用户(以下简称检查单位)出示检查资格标志。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维修、调整等工作。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配备和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并遵守施工现场或用户规定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检查电梯整机时,检查现场应具备以下检查条件:
(1)机房或机械设备之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 5℃~40℃之间;
(2)额定电压值电源输入电压波动±7%的范围内;
(三)环境空气中无腐蚀性、易燃气体和导电尘埃;
(4)检查现场(主要指机房或机械设备室、井道、车顶、底坑)清洁,无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查现场放置警示标志;
(五)必要时关闭井道。
在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当按照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进行检查。对于没有现场检查条件的电梯,或继续检查可能会造成危险,检查人员可以进行检查
停止检查,但必须书面向被检查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仔细审查相关文件和材料,并在原始记录上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包括审查文件和材料的名称和编号),不得遗漏检查或遗漏。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示“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 A 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须填写测量数据;不需要测试数据但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用简单的文字说明,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原始记录应注明现场检查日期,由执行检查的检查人员签字,并由其中一名检查人员签字。
检验机构应长期保存监督检查的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检验机构应至少保存定期检查的原始记录和日常维护年度的自检记录或报告 2 检验周期。
第十七条 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检验机构应在现场检查结束时向检验单位或维护单位发出《特种设备检查意见通知书》(见附件) D,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一)施工或维护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日常维护记录不完整;
(二)电梯有不合格项目;
(3)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有很大偏差,或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的自检能力;
(四)用户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
定期检查时,用户应在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不合格但不属于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进行监控。
被检验单位或者维护单位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及时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通知》、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
检查人员应确认整改情况,并可根据情况进行现场验证或检查填写处理结果的通知和整改报告,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定期检查的电梯,如果用户计划进行改造或重大维修整改,或计划停止或报废,应在通知上签署相应意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给检验机构,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八条 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整改确认)完成后,或达到
检验机构必须在通知提出期限但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情况下 10
检验报告应在工作日内出具。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检验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见附件) B、附件 C),结论页必须
检验机构有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检验机构、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和用户应至少保存定期检验报告 2 检验周期。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中,应按以下要求填写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
(一)对于需要测试数据的项目,在“测试结果”栏中填写测量或计算处理后的数据;
(2)对于不需要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测试符合要求,则在“测试结果”栏中填写“符合”;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填写“不符合”;
(三)对于 C 对于类别项目,如果对数据审查毫无疑问,请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数据确认符合”;若对数据审查有疑问,并进行现场检查,应按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填写相应内容;
(4)对于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简要说明,难以清楚表达的,应在检验报告中添加附页描述,并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 XX”;
(5)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无此项”;
(六)“检验结论”栏只填写“合格”、“不合格”、“-”(表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二十条 各类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
(一)A、B 类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符合附件 A 检验要求;
(二)C 类别检验项目,数据审查无疑,符合附件 A 检验要求,或者检验结果符合附件 A 中等检验要求。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合格判断条件如下:
(一)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经检验人员确认,有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条、(三)、(四)项目所述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2)改造或重大维修监督检查,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所有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查规定进行的项目,用户在上次定期检查后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督 除此类项目外(用户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并在《通知书》上签署监控意见),其他项目均合格,经检验人员确认,有关单位已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目所述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三)定期检查,检查项目全部合格或者 B 所有类检验项目均合格,C 检验项目不得超过整改项目 5 项(含 5 项目),有关单位已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通知》和整改报告,用户对上述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上签署了监测使用意见,检验人员确认有关单位已针对第十七条第(一)条、(三)、(四)项目所述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第二十二条 经检验,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断条件的电梯,视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合格的电梯,经检验单位组织相应的整改或维修后,可以申请复检。
第二十三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四种检验结论:“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和“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已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标明的下一次检查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向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相关信息;对于定期检查确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通知用户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本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 201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2002 年 1 月 9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家质检锅〔2002〕1 同时废除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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