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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电梯行业协会简介

2023.05.19 鲁邦通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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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电梯行业协会成立于2017年5月13日,属非盈利机构的行业协会,会员由来自电梯制造、安装、维保公司及大专院校、建筑设计、房地产业、物业管理、政府部门等单位组成,协会目前的重点工作就是加强协会平台的建设,积极架起政府与电梯企业沟通的桥梁,为会员单位做好服务,做好事,做实事,促进协会成员单位间的合作与交流,积极为福建省电梯产业发展建言献策,促进行业产业链整合,不断提升电梯行业水平,做大做强做优福建电梯。


晋江市电梯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晋江市电梯行业协会,英文名:JINJIANG ELEVATOR TRADE ASSOCIATION,缩写:JJET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在晋江市从事电梯(含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电梯配套件的研究、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使用、检测的企业和电梯管理单位以及热心于电梯行业服务工作的非电梯企业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的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信自律,提高行业管理服务水平,为行业内各界服务,维护电梯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晋江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省特检院泉州分院的业务指导。遵守与执行国家、省、市以及行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福建省晋江市青阳曾井小区五星花园城B幢70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适应电梯行业发展趋势的要求,开展电梯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合理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配合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和落实;


(二)围绕规范电梯行业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各项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和管理约束机制;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健康发展和正常的市场环境;


(三)经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授权参与行业经营许可证发放、电梯安装及维修企业的资质审查,做好政府部门委托的产品技术鉴定及新增企业审批意见等工作。


(四)开展行业相关数据统计工作,掌握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组织本会会员单位交流,编辑行业通讯内部讯息。


(五)建立电梯技术专家小组,开展培训、技术咨询、标准化服务、安全质量评估,协助会员做好基础技术工作。承接可代理代办的服务,努力减轻会员负担。


(六)开展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交往活动;主动参与协调行业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恶性竞争、反欺行霸市和市场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行业经营秩序;组织会员开展国际、国内经济、技术、安全和学术交流,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建设为业界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七)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八)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的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从事电梯(含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电梯配套件的研究、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检测等相关领域的企业;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经济技术咨询、业务培训中享受优惠待遇;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五)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六)对本协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利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时应具函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超期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当选理事的单位推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发生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集;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财务、人事等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相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管理协会公章、财务章。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要通过收取会员会费以维持协会运转。(每届会费标准:会长单位:30000元,副会长单位24000元,秘书长单位:24000元,理事单位:18000元,会员单位:6000元,会费按年收取。)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所有项目开支由会长审批。经费支出一般为:日常小会、会议、接待、差旅费、宣传、信息资料、刊物、印刷、授课、课题研究、合作交流等费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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