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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规范》DB 35/T 1585-2016福建省地方标准

2023.05.19 鲁邦通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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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用户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电梯用户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用户的定义、基本要求和安全使用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牵引和强制驱动电梯、液压驱动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特种设备目录中规定的人行道。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个家庭或个人自用电梯的用户。


注:本文件中的电梯是指牵引和强制驱动电梯、液压驱动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人行道的总称。


2 标准化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至关重要。所有注释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释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表)适用于本文件。


GB/T 7024-2008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 7588-2003 电梯制造和安装安全规范


TSG T5001-2009 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7024-2008和GB 本文件适用于7588-2003的定义,以及以下术语和定义。


3.1  使用单位


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它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的,也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


3.2  乘客


指电梯轿厢、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梯级(踏板)运输的人员。


3.3 


非电梯专业人士 The elevator non-professionals


是指未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电梯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安全管理人员证书、检验检测人员证书和未经电梯行业专业培训的人员。


3.4  公共领域


指学校、幼儿园、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办公楼、医院等公共聚集场所。


4 定义用户单位


用户按照以下原则定义:


——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未移交给电梯产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用户。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用户。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人的,产权所有人为电梯用户;属于多个产权所有人的,应当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人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负责人,其他产权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租赁配有电梯的地方,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用户;未约定的,电梯产权人为电梯用户。


——电梯属于多个产权所有人,产权所有人不能明确使用单位,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政府”)协调实施电梯使用单位,协调仍不能确定使用单位,由乡镇政府代表或指定电梯使用单位,并通知电梯产权所有人。


5 基本要求


5.1 使用单位


5.1.1 电梯使用单位是本单位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循TSG T5001-2009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履行职责,依法加强使用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制,改善使用安全条件,确保电梯安全。


5.1.2 用户应当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电梯。


5.1.3 用户应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对电梯进行维修,并与维修单位签订《福建省电梯日常维修合同》。合同文本参照附录A。


5.1.4 用户应禁止使用以下电梯:


——非法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投入使用30天后仍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 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


—— 未落实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单位或个人的;


——未落实维修单位的;


——禁止使用相关法律法规。


5.2 电梯乘客


5.2.1 电梯乘客应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


——电梯运行异常时,应按照安全指导,有序疏散,停止使用;


——保持电梯轿厢、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梯级或踏板清洁卫生;


——电梯被困故障时,应及时通过车内报警装置或电话通知电梯用户或维修单位,服从相关人员的指挥,积极配合救援。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出现故障时,按下设置在出入口或中间的紧急停止按钮。


5.2.2 乘客乘坐电梯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乘坐电梯,表示处于异常状态;


——拆除、损坏电梯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乘坐电梯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危险化学品;


——发生火灾、地震时,乘电梯逃生;


——垂直电梯层门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


——乘坐超过额定负荷的电梯,或超载运输货物;


——强行阻挡电梯层门和轿门正常关闭;


——在电梯轿厢内吸烟;


——使用乘客电梯轿厢运输车辆(摩托车、电动车);


——爬、玩、随意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上跑;


——携带购物车和婴儿车乘坐自动扶梯;


——将身体靠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梯级侧裙板或扶手上;


——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5.2.3 不应单独乘坐电梯的特殊乘客,如儿童、行动不便人员等,应由随行人员陪同。


5.3 非电梯专业人士


非电梯专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使用电梯专用钥匙或其他物品打开电梯层门、轿门;


——进入机房、井道、轿顶、底坑,无需电梯专业人员的监护;


——对电梯进行其他异常操作。


6 使用安全管理


6.1 管理机构和人员


6.1.1 公共领域的电梯用户应根据附录B设立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其他地方的电梯用户可配备专职或兼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使用安全管理。


6.1.2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有关工作。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的要求,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6.1.3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电梯数量少于50台(含50台)的,至少配备1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电梯数量在50台以上的,50台以上的,每30台至少增加一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30台以下的按30台计算。


——确保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在收到电梯故障或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到达故障或事故电梯现场。


6.1.4 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 2.5 m/s乘客电梯和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由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有特种操作人员证书的电梯司机操作。


6.2 管理制度


电梯用户应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见附录C),并严格执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


——电梯用户的职责;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电梯司机的职责;


——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电梯日常检查制度;


——电梯维修制度;


——电梯定期报检制度;


——电梯钥匙使用管理系统;


——电梯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电梯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6.3 使用登记


6.3.1 用户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6.3.2 电梯用户变更的,电梯用户应当在30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前,原登记用户仍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6.3.3 报废或者转让电梯的,电梯用户应当在30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手续。


6.4 停止使用


6.4.1 当电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用户应立即停止电梯运行:


——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


——当电梯因意外情况被侵入电梯室、轿厢、井道或底坑的水弄湿时;


——电梯运行过程中有异常声音;


——电梯故障、事故或事故隐患;


——当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机构或电梯维修单位因发现事故隐患而发出的电梯应停止运行通知时。


6.4.2 停止使用电梯时,用户应断开电梯主电源开关,防止误启动运行,并在显著位置告知乘客电梯已停止使用。


6.4.3 停止使用后的电梯恢复使用前,用户应委托电梯维修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全面检查,修复消除故障或事故安全风险,电梯维修单位自检合格,需要检查机构重新检查,检查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6.5 定期检验


6.5.1 用户应在电梯使用标志标明的下一次检验日期届满前,制定并实施电梯定期检验计划 1 每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6.5.2 用户应按照电梯维修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完成整改,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整改报告等材料。


6.6 日常检查和自我检查


用户应明确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做好以下日常检查和自检工作:


——每天至少检查一次电梯的使用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每月至少对电梯进行一次自检,并按附录D的要求做好自检记录;


——定期检查电梯应急报警装置,确保畅通。


——做好电梯故障记录和统计工作,并按附录E和附录F的要求备查。


——对于公共领域和无人值守的电梯,用户应根据电梯的使用情况适当增加日常检查频率。


6.7  监督维护工作


6.7.1 用户应指定人员按照附录G的要求,监督电梯维修单位认真做好日常维修工作,签字确认维修、故障维修等工作记录,并保存档案。签字确认人员可由用户单位电梯管理部门负责人、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或用户单位负责人授权。


6.7.2 变更电梯维修单位时,用户应做好相关连接工作,确保电梯维修工作不间断。


6.7.3 用户对电梯维修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通过合同与电梯维修单位书面约定。


6.8 安全标识


6.8.1 用户应将电梯使用标志、警示标志、安全预防措施、电梯维护宣传、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等安全标志(见附录H格式)放置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并保持完好。


6.8.2 用户应在自动扶梯和人行道的紧急停止按钮旁边,通过文本或图纸清楚地识别紧急停止按钮的位置。


6.9 专用钥匙管理


电梯电源钥匙、机房钥匙、电梯门应急解锁专用钥匙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或用户指定的电梯专业人员保管,其他人员不得随意使用。


6.10 应急救援


6.10.1 用户应当制定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和救援计划。公共领域的电梯用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习,其他用户可以根据单位的条件和使用电梯的特点及时进行救援演习。


6.10.2 电梯发生困人事件时,用户应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人员进行救援。


6.10.3 电梯发生事故时,用户应及时组织应急救援、风险排除和救援,保护事故现场,通知电梯维修单位参与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事故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6.11 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6.11.1 用户应按照“一梯一档”的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附录I所列内容。


6.11.2 电梯故障统计表、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电梯维护记录、日常检查和自检记录、应急救援演习记录、电梯维护监督记录、定期检查报告、检查意见至少保存2年,其他材料应长期保存。


6.11.3 变更用户时,应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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