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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3.05.18 鲁邦通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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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不断提高我市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不断满足人民乘用电梯安全和出行便利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发布)〔2018〕结合天津的实际情况,8号)精神,近日,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的实施意见》(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2018〕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电梯作为人们接触和使用最频繁的特种设备之一,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垂直交通工具。据统计,到2018年上半年,我市注册电梯总量为93243部,比2016年电梯总量为83546部,2017年电梯总量为90009部,分别增长了1.6%和3.6%。在电梯总量逐年增加的同时,城市通过加强监督,丰富监督手段,继续压实相关安全主要责任,同时稳步提高城市电梯质量安全,压力城市电梯事故率和1万电梯死亡率(2016年电梯事故率0.24、;2017年电梯万台事故率0.11;2018年前三季度电梯万台事故率0),全市电梯整体质量安全形势稳定可控。





  《实施意见》本着“服务人民、依法监督、改革创新、多治理”的基本原则,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信息手段,努力建立符合天津实际市场约束、社会监督、部门监督、电梯质量安全综合管理的长期机制,不断降低电梯事故率和伤亡率,继续满足人民安全出行的需要,打开“出门第一步,回家最后一程”。


  《实施意见》明确强调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重点工作内容:

  1.促进电梯安全的“多元化治理”。《实施意见》从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行业部门、生产维护用户、媒体、社会等方面提出了各方的职责,构建了全社会共同管理的电梯治理新模式。


  二是继续督促各方依法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电梯作为使用量最大、使用频率最高的特种设备,在《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天津电梯管理办法》及相关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中,制造商、维修单位及其委托管理人的质量和安全主要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降低和降低电梯故障率和伤亡率的关键在于电梯制造、维护和使用相关方是否真正履行相关法律安全的主要责任。为此,《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了加强制造企业对电梯的跟踪监控和技术服务、维修单位与维修电梯设备的绑定、修订《在用电梯安全评价规范》、《电梯维修质量要求与抽查规则》两个地方标准、维修质量抽查和年度电梯维修单位考核、加强检查、完善监管体系等。其目的是迫使电梯生产、维护和用户真正承担安全责任主体的主要责任,逐步实现“我想要安全”向“我想要安全”的转变。



  三是加强隐患治理,建立长效机制。《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三无电梯”的安全管理,没有物业管理、维护和维护资金,采取综合措施,在积极推进隐患综合整治的同时,建立和完善电梯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即解决当前问题,着眼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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