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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要履行哪些义务?

2023.05.19 鲁邦通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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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电梯日常使用管理,制定电梯应急救援计划,履行下列义务:
(1)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家具、电器等物品的运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二)为电梯轿厢手机信号覆盖等通信网络建设提供便利条件;
(三)采取在机房安装空调等通风降温措施,确保电梯室内温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四)实时监控配备视频监控设施的电梯运行情况,监控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一个月;
(5)停止使用故障或异常电梯,设置停止标志,立即组织维修;停止使用电梯24小时以上的,应公布停止使用的原因和预期维修时间;
(6)装修电梯轿厢时,应采用防火环保材料,不影响电梯的安全性能。装修后的电梯经制造单位或维修单位安全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7)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签订标准化维护合同;维护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应与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重新签订维护合同;
(8)乘客被困在电梯轿厢内时,应立即通知维修单位或专业救援队进行救援,并及时安慰被困人员;
(九)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10)在电梯的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的名称和值班电话号码、维护单位的名称和救援电话号码、电梯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等,确保电梯应急报警装置和值班人员的有效使用;
(十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检测要求;
(十二)不得短接安全电路和安全保护装置,影响电梯安全运行;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履行的其他义务。
违反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第四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违反上述第十二项规定,短接安全回路和安全保护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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